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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欺骗了你的感情?法院以侵犯性权利判决骗婚男赔偿15万

成都侦探调查公司  发布时间:2016-10-11  浏览:1910

  李玉出身于一个军人家庭,曾经是部队文工团的一名演员,一直未婚。2010年,33岁的她经不住家人催促,便在百合网发布了征婚信息,希望借此找到合适的男友。

  时间不长,同为百合网注册会员的李栋江向李玉发出征婚邀请。当年12月17日,李玉和自称离异的李栋江在蓝色港湾一咖啡厅见面。在这次见面中,双方就谈及了婚姻及子女的看法。李栋江明确表示,自己的子女绝不会干涉他的婚姻问题,两人结婚后可以有自己的孩子。

  一周后,李栋江带着李玉到沈阳共度圣诞。经过随后的交往,双方的恋爱关系确定。李玉说,在交往中,她发现李栋江体贴人,性格也不错,她很快就淡忘了先前在意的年龄因素。

  婚前意外怀孕终堕胎

  2011年春节期间,李栋江带着李玉回黑龙江黑河的老家过年,在此过程中与家中的亲友、长辈见面。李栋江的母亲希望双方能尽快结婚。但无人提及李栋江的真实婚姻状况。

  随着感情的加深,李玉和李栋江同居。期间,李玉辞去在朝阳区某行政单位的工作,和李栋江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并为这家公司付出了很大心血。2011年9月初,李玉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就此情况征询李栋江的意见。李栋江表示,现在业务繁忙,生育孩子不合适,但将来肯定会和李玉结婚。

  婚期迟迟不能确定,李玉和李栋江仔细协商后,最终选择了堕胎。2011年9月28日,李玉做人工流产时,李栋江以丈夫的身份在手术前的风险提示单上签字确认。

  与前妻分居并未离婚

  堕胎以后,李玉及家人都希望尽快结婚,便开始催李栋江提供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抓紧办理结婚手续。但李栋江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就在等待的过程中,有知情人告诉李玉,李栋江并非单身,李玉这才对李栋江产生了较大怀疑,但她仍然相信李栋江不会欺骗自己。2012年春节,无法隐瞒下去的李栋江向李玉道出实情,自己实际和前妻分居很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李栋江央求李玉不要离开自己,再给他点时间办理离婚手续,最终肯定还是要和李玉结婚。

  得知全部真相后,李玉彻底死心,坚决与李栋江分手。分手之后,李玉发现,李栋江并没有停止自己的欺骗行为,反而在其他多个婚恋网站继续刊登征婚信息,仍然以“离异”身份出现。

  李玉对此十分愤怒,多次致电谴责李栋江,要求其赔偿给她造成的伤害。对此,李栋江反而回应称,“你去法院告我吧”。经历了惨痛的情感经历,李玉一度精神恍惚,不愿意出门和见人。经安定医院诊断,李玉患上抑郁症。

  经过反复考虑,李玉一纸诉状将李栋江告上朝阳法院。李玉认为,李栋江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她才和他交往,李栋江的欺骗行径,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及性自主选择权,同时造成精神损害。李玉要求李栋江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她误工损失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骗婚骗爱侵犯了性权利,法院最终判决李栋江赔偿原告15万

  成都私家侦探公司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合本案情况来看,李玉在征婚网站结识李栋江意于构建婚姻组成家庭,而李栋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及流产。李玉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是因李栋江有意蒙蔽及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故此,李栋江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李栋江侵犯的是李玉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故应对人格权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所以最终认定为侵犯性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李栋江赔偿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李玉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李栋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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