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规则: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招致婚姻无效的财富处置问题,应当着重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益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除重婚的以外,依照共同财富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
依据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以及法律草案向社会发布时各界大众提出的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倡议,将这一规则修正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益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准绳判决。对重婚招致的婚姻无效的财富处置,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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