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丈夫借款,起诉离婚妻子共同偿还债务,而被告以离婚为由拒绝还款。
成都私人调查公司律师说法:
民间借款多发生在私密场合,且多存于亲朋好友之中,出借人相对放松警惕,一旦出现纠纷时,就会出现举证困难。
本案中,原告将钱借给了被告毕某,毕某将之用于夫妻共同承包工程当中,共享承包收益,且该笔借款涉及11万元较大数额,作为妻子的被告郭某某不可能不知道这笔钱。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应按照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责任。郭某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离婚前这些债务属于毕克个人债务。离婚不是消灭夫妻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理由。因而,郭某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债务的承担,郭某某在承担该责任后,可向毕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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