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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那些误区

  发布时间:2016-09-23  浏览:2374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我们粗离婚率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离婚诉讼也越来越多。但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存在较多认知错误,故笔者参考诸文,特此总结,以供参考。

  一、第二次起诉,一定能离成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

  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2、《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第5项关于“满2年”的分居状况如何认定,实践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说一旦分居满2年,甚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满2年,法官就一概判决离婚,只能说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处理。

  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随意不得。

  二、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还没判决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把妻子接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

  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双方难以重归于好,而且同时构成了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如果强行接回家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此时,妻子已经诉诸法律行动,此时不能认定是履行夫妻义务,而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犯罪行为。

  三、离婚后就可以和妻儿一刀两断?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四、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

  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需要特备提醒的是,此处所说的见面礼不同于彩礼,所谓彩礼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对婚姻另一方的赠与,在一定条件下,离婚后是可以要回的。

  五、只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同意

  现在有一种“时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诉方在律师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关系”提出诉讼,对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尤为常见。其实这是诉讼的一种策略,但应诉方往往频频“中招”。

  策略:既然双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离婚再说。反正财产又没有分割,还是共有关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尽可能快地实现其离婚意图,该方如果掌握家庭财产,离婚后会立即转移,比如其名下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不掌握财产的,在会离婚后立即对财产“先冻结”,并立即诉讼。

  反制:不掌握财产的被告,要求财产和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是应诉时的最佳策略。

  六、不惜代价,进行“婚外情”取证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者付出惨重的代价!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种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七、签署《离婚协议书》,就别想反悔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时间。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人身加财产”的合同,但它与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区别。其他合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时即生效,但《离婚协议书》却是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始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虽然签字确认,即使声明“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诉至法院,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声明“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均遵守该协议”,法官在判决时会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并将其反映在判决书上,但绝大多数夫妇没有这种约定;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无此内容,则该协议书对法官根本无约束力,法官会仅根据相关证据处理,可能判离,也可能不判离;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承认了婚外情等过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法官一般作为证据使用。

  八、坚信法院会查到对方偷偷转移财产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账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九、共同出资购房,就属于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一起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其次,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十、青春损失费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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