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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破裂 需要跨过法律哪些“坎”?

  发布时间:2016-09-19  浏览:1983

  涉外婚姻在很多人看来是一种“高大上”的婚姻方式。但是,看起来很美的涉外婚姻并非都是一帆风顺,若是涉外婚姻出现了裂痕,又会带来哪些法律上的问题?

  涉外离婚中的房产纠纷

  小雯与小刚都是大连人,他俩是高中同学,后又在大连的同一所大学读书。大学毕业后,小刚在大连某软件公司工作,小雯则到日本留学。2008年12月份小刚到日本出差,小雯与小刚在日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小刚父母出资50万元、小雯父母出资30万元,用小刚的公积金贷款100万,在大连中山路购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小雯硕士毕业后,留在日本工作,多次要求小刚也到日本工作,而小刚在大连某软件公司做得也非常好,很快就成为部门负责人,不愿意到国外发展。长期分居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由于双方婚后在大连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在房屋归属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去年5月份,小雯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平均分割住房。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后购买的住房归小刚所有,小刚给付小雯住房补偿款50万元。

  大连的李女士与日本的山田2007年在日本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山田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在大连购买了一套住房,平时由李女士的父母居住。去年,李女士与山田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处理在大连的住房。二人离婚后,李女士回大连定居,山田便从日本到大连,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割二人婚后购买的这套住房。经法院委托评估,该套住房价值14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该套住房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山田房屋补偿款70万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但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小雯与小刚离婚后,由法院出具一份“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在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后,依据我国与日本签订的相关协定,该离婚判决在日本就能够得到承认。

  而关于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居住在国外的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在中国国内的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在国外诉讼的涉外离婚

  多年前,沈阳市民王女士因学业前往德国深造,那年她27岁。就在一次舞会上,王女士认识了已经毕业的学长保罗。

  保罗有着德国男人的严谨但却不刻板,这一切都深深地吸引内心寂寞又缺乏安全感的王女士。

  在舞会上保罗也对王女士产生了好感,随着之后的频繁接触,两人的感情更是不断升温,最终两人走上了婚姻的殿堂。两年后,他们的儿子卢卡斯也出生了,一家三口别提多幸福。王女士也顺利的拿到了德国国籍,成为了正式的德国公民。

  同保罗在一起生活,让王女士逐渐开始接受德国人的生活习惯,保罗也渐渐喜欢上了中国的文化。两人经常回到中国见一见王女士的家人,一家人其乐融融,十分幸福。

  但是,好景不长,3年前王女士突然浑身乏力、恶心、呕吐,而且还伴随着体重的下降。心有疑虑的王女士和丈夫一同去医院检查。一周后,检查结果让两人傻了眼,王女士患上了胃癌,而且是中晚期。

  丈夫保罗安慰王女士不要太难过,现在科学这么先进,很多病都能治愈,接下来的治疗他会陪着王女士共同承担。

  但是,这份承担只持续了半年,半年来王女士承受着病痛,还要坚持化疗。在德国举目无亲,身边只有丈夫可以依靠。所以,有什么委屈和痛苦都要和丈夫倾诉,偶尔还有一些小脾气。王女士以为深爱自己的丈夫会同她一起承担这些痛苦和难过,但是保罗却并不是这么想的。

  据王女士的家人称,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保罗向王女士提出了离婚。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王女士目瞪口呆。“妹妹的病要花去两人很大一部分积蓄,而且长时间的照顾病人也让保罗感到很不值。”王女士的哥哥王先生(化名)这样告诉记者。保罗在德国某知名汽车企业任高管,薪资不凡,而且年龄不算大。“应该说他是大有前途,离开我妹妹对他百利无一弊,就是会让他丧失一点良心。”王先生时至今日提起他,仍然恨恨地。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和王女士接触的就是保罗的律师了,他十分“客观的”将两人各自的财产分得一清二楚。这么多年来,王女士一直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却没想到会有这么一天,自己的丈夫会事无巨细的与自己清算家产。

  本就身患重病的王女士一下子就崩溃了,不但病情加重了,连治疗的心情都没有了。她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将在沈阳经商的哥哥王先生叫到德国,帮助她处理同保罗的离婚事宜。

  王先生到了德国看见憔悴不已的妹妹心都碎了,他劝妹妹还是同自己回国吧。但是遭到了妹妹斩钉截铁的拒绝,她知道因为自己的病情,自己已经不能够照顾孩子,两人离婚后儿子卢卡斯的抚养权很可能会判给丈夫保罗。如果自己离开德国,那就连见都见不到儿子了。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在德国陪着妹妹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出意料,卢卡斯的监护权果然被判给了丈夫保罗,而且两人的财产也根据两人的意愿,进行了“公平的”分配。

  王女士曾表示,对此结果很满意,因为自己并不缺钱,缺的是爱。“妹妹自己也有外贸生意,挣的钱并不比保罗少,只是身体不行了就不能再赚钱了。”王先生认为,压垮妹妹的不是病魔,是保罗的冷漠。

  而保罗似乎并不这么认为,他曾对王先生表示,自己是为了卢卡斯着想。如果自己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王女士身上,那对于工作的影响可想而知,眼见王女士的身体难以治愈,自己若是失去工作,以后如何抚养卢卡斯。保罗还为自己的“理智”感到骄傲,他认为离婚这个选择没有不负责任,只是文化不同,理念不同而已。

  之后的一年,王女士的病情不断恶化,最终在2013年9月,王女士带着遗憾和绝望离开了人间。

  在其去世前的一个月,她立下了遗嘱,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转赠给自己的哥哥。这让她的前夫保罗十分不满,他认为王女士毫无责任心,没有考虑自己儿子卢卡斯的前景。

  而王女士则不这么认为,她告诉哥哥,保罗让自己很失望,如此冷漠的人怎么能将留给儿子的财产保管好?于是,王女士决定先将财产留给哥哥,待到卢卡斯成年之时,再由哥哥转赠给儿子卢卡斯。

  “如果现在把财产给卢卡斯,那保罗作为监护人就会拥有这笔财产,妹妹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将财产放到我这里。”王先生悲痛地说,自己有时间就去看看小外甥,孩子需要什么都会尽量满足,但是不会将其母亲留下来的财产现在给予卢卡斯。

  “想想当时他们两人的幸福和恩爱,不由得让人唏嘘。”王先生如是说。

  抚养权问题会考虑子女国籍

  因为出生、成长生活在不同的国家,涉外婚姻双方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现实生活中,更易引发矛盾。

  “近来还有国内女性受功利思想左右,自行或者在‘中介’撮合下迅速与国外男性登记结婚的不少,婚结了,但是最终出国、工作生活的目的没有达到,导致离婚的较多。”

  而一般情况下涉外婚姻只要在国内诉讼离婚的,就会按照国内法律处理,财产分配一般是平均处理。国内一方或者国外一方提起诉讼的,均可以在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提起。基本与国内诉讼离婚没有本质差别。

  同样,让人最为关心的子女抚养问题,处理的原则与一般婚姻没有差别。

  “但是,法院判决一般会考虑子女的国籍,以及诉讼时该子女在国内生活还是在国外生活,随谁生活。基本上孩子在谁手里,就判决给谁了,否则执行会遇到困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双方会受到平等保护。但是,在客观上如果财产分布在国外,对国内一方肯定不利。因为涉及司法协助,加之国内一方若到国外诉讼,也会有诸多困难。

  “我每年处理五至十起涉外离婚案件。多数是情节简单,没有财产,没有孩子的情况,只是走一个法律的程序而已。也有相对复杂的,比如一位张女士在韩国与一美国人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基本没有财产纠纷,但是双方都想抚养这两个子女,男方当庭表达要求子女抚养权利非常强烈。”董立超介绍,该案经过法院两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请求。在两次审理中的一年多时间里,男方一直在国内。但从执行的角度来说,这两个子女归女方的可能性大。

  对于涉外婚姻,

  确实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对于双方在共同工作、学习中恋爱结婚的婚姻,我们真诚祝福。若是无感情甚至无交往,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涉外婚姻,还是要慎重,否则可能会目的没达到,影响个人未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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