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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认定标准是什么?

成都侦探调查公司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2429

  商业秘密相当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商业秘密的泄露势必对一个公司不利,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对公司的侵权,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保护商业秘密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以前对公平竞争的阐述都是从规制竞争者的行为角度出发,而忽视了竞争本身不仅会给竞争者带来影响,也会给竞争者之外的人带来影响。因此,在探讨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不仅要考虑对竞争者及市场经济的维护,也要考虑到对竞争所可能影响到的其他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如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样的考量更多地出现在离职职工与原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如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某项涉密工作,员工的个人经验已经和公司的商业秘密融为一体,很难对两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因此,商业秘密储存在员工头脑中这一事实是否容许其不受惩罚地使用这些信息?对此类问题,美国在《代理法重述》第396条规定了“记忆规则”,即“前雇员在雇佣期结束之前已经侵占书面的客户名单或已做特别尝试记忆客户信息这一事实的正当性推论应该是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和通过正当方法无法由他人轻易获知。” 当然,美国的许多司法判例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回答,有的法院认为使用记忆中的知识并非采用了“不适当的方法”,也有的法院认为通过记忆复原商业秘密不能使商业秘密从秘密信息转换成非秘密信息,记忆也是侵占商业秘密的一种形式。但至少可以看到,当前的实践已经不再仅单单教条式地对商业秘密进行认定,而是将商业秘密放在了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思考。

  成都中联调查公司认为,对于离职员工特别是曾经在公司担任重要职位的员工来说,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公司的各种信息、涉密的或非涉密的,可以说,这些信息从某种程度上已经内化成员工知识的一个部分,是该员工生活经验的映射。因此,如果要强制性要求员工必须对其从原单位知悉的所有信息保密,这无疑是将人当成了工作机器。而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而言,单纯地倾向性保护某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并非是其全部目的,其不仅要保护企业通过努力而获得且能给企业带来巨大价值的商业秘密,也要保护员工的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让商业秘密成为发展的动力而非阻力。但是成都中联调查公司也认为对在职员工的这种泄密要严惩不贷,要用法律的手段让他知道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代价。成都中联调查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调查、企业调查、商帐催收管理、商业调查、竞业禁止调查、网络侵权调查。l联系电话028-8618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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